{{ $t('FEZ002') }} 人事室|
一、114年度本府自費團保於114年4月1日起生效,被保險人收到續保通知書如同意續保,且於續保文件簽名後送回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並成功扣款者,保險生效日溯自114年4月1日起生效,不影響同仁之權益。
二、「續保通知書」及「114年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1140401-1150331員工暨眷屬自費團體福利保險續保通知意願調查總表」,擬於114年4月14日前轉交各機關學校;並提醒同仁,於114年5月20日前將已簽名之「團體保險自費件加入調查表」及「轉帳/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付款授權書」繳回,並成功扣款者,始完成續保程序。
三、檢送國泰人壽各機關窗口服務人員名冊及本府自費團保問答集各1份,如同仁對保險相關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國泰人壽本市市政大樓駐點人員(電話:02-27208889轉4577,服務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或各機關窗口服務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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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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