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本市 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 號函辦理。
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
本市 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 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 駛;
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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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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