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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 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於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茲配合本法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增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與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授權項次,
且因應我國中高齡勞動力族群成長及夜間工作越趨普遍,另衡酌國際間職業病研究、國內事業單位使用致癌性物質情形及職業醫學專業團體建議,
並考量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作業導致之職業性癌症、神經系統或肝腎功能之損傷,為提升對相關作業勞工之健康保護及兼顧實務運作,
經彙整相關行政機關與團體、專家學者及業界等相關意見,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長期夜間工作、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定義,並增列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考量大型企業具建立整體性職業健康相關調查分析及規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需求,增列公共衛生師為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之一。(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
三、
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修正,明定事業單位特約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應委託該項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由其指派符合資格之人員為之,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報請備查。(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四、
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新增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修正勞工健康服務事項與在職教育訓練之課程類別,及針對提供勞務之場所具分散性質之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單位,增訂須未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始得採行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
五、
為強化中高齡與高齡工作者之適性配工及職場健康管理,且考量長期輪班及夜間工作與勞工睡眠及疲勞等健康問題相關,修正一般健康檢查之年齡級距、檢查頻率及項目,並增訂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六、
新增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作業之特殊體格(健康)檢查項目,並參酌檢查性質與罹病潛伏期,訂定檢查紀錄之保存年限,及修正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七、
考量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之適性選配工涉及醫學專業,刪除選配工時宜考量疾病之建議表,避免雇主逕行依該表配工,並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修正,增訂雇主應使其配置之醫護人員保存及管理勞工健康保護相關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
基於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及行政機關配合新增規定所需之緩衝期間,爰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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