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為維護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請勿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三、行政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另依行政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四、復依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115年8月20日)起至投票日(115年11月28日)止,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本校已於大辦公室及校門口警衛室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 $t('FEZ012') }}
{{ $t('FEZ003') }} 1789-02-24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10|
{{ $t('FEZ00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