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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光復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公告:有關因公出國案件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校主辦/自辦因公出國案件相關規定如下:(詳細規定請參考附件「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臨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

(一)出國前:

1、臨時因公出國於出國前2個月函報出國計畫(校長使用公假或公務經費/民間贊助款;教師使用公務經費/民間贊助款)。

2、含市府經費者,簽報市府核准後函知各校(含核定校長公假);使用其他政府經費、民間贊助款、自費,由教育局核定(含核定校長公假)。

3、計畫核定後,至出國報告管理系統(http://www.openreport.taipei.gov.tw/OpenAdmin/login.jsp,即TAIPEION > 資訊服務 > 資料大平台)登錄資料,取得「案件編號」,並提送出國計畫一覽表;使用市府經費(含部分市府經費)者(活動性質屬甲類並使用市府經費或公假(自費或其他經費)者)需提送「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書提案表」及行前會議紀錄。

(二)出國後(回國後1個月內):

1、回國後依限函報教育局出國報告等資料;電子檔上傳至出國報告管理系統並完成點收。

2、甲類案件並使用市府經費或公假(自費或其他經費)者,須函報出國報告提要表、自審表、追蹤表、檢核表、報告書、知識分享簡報;乙類案件須函報出國報告提要表及檢核表。

二、相關表件、公文檔案及相關表件已於113年7月15日更新建置於本校共用硬碟:\\192.9.1.27\work\行政公用\06人事室\862人事書記\【1130715】因公出國,請自行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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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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