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計畫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本市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
(二)辦理日期: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三)奬勵標準:已修畢本土語專長學分班課程(包含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依完成學分班年度進行敘獎,不得重複計算)每人予以嘉獎2次之鼓勵。
(四)獎勵申請及程序: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含校長)檢附學分班修畢證明文件之影本,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本權責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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