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經總統公布修正如下:
(一)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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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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