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預告臺北市 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9、10、10-1部分地號(大安區建國南 路1段266號旁綠地)及懷生段四小段521-2地號國有土地(大 安區新生南路1段151巷5號前綠地),自113年9月1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
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0-18|
{{ $t('FEZ005') }}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