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辦理。
二、為有效積極提升本局與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出國報告及提要表審查作業效能與文稿品質,特依據前揭注意事項與市府實務審查情形,修訂旨揭自我檢核表。
三、請各機關學校公務出國案件,出國人員返國後1個月內(甲類案件為45日),於函報出國報告或提要表相關資料時,同時附上旨揭自我檢核表,並請落實自我檢核工作。
四、相關表件、公文檔案及相關表件已於114年3月19日更新建置於本校共用硬碟:\\192.9.1.27\work\行政公用\06人事室\862人事書記\【1140319更新】因公出國,請自行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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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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