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27日臺教授體字第1140021134D號函副本 辦理。
二、上開2員所涉係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爰教育部業依同辦法第13條規 定,辦理廢止該2人證書之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另該部業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註記上述2人之專任運動 教練資格廢止案,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邱0達:嗣後不得受理其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之審定。
(二)林0展:於114年5月13日至118年5月13日期間,不得受 理其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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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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