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上學期送件至114/10/13截止
請有需求者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相關計畫如附件。
申請資格:具本市國小學籍學生有學業、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嚴重困難,經長期輔導後仍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含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屬機構團體方式辦理者以下簡稱非學機構團體,屬個人方式辦理者簡稱非學個人)。
申請地點:本校輔導室。
申請方式: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或經級任導師轉介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申請。
申請檢附資料
一、臺北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二、級任導師轉介資料(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
三、6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如無則免附)。
四、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如無則免附)。
五、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及成效評估資料。(補救教學課程中相關輔導紀錄或專、兼任輔導老師相關輔導紀錄)。
六、聽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或臺北市聽資中心出具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評估日期於收件截止日前6個月內);如已配戴助聽輔具者,請一併檢附配戴助聽輔具後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
七、視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核發之視覺相關診斷證明書(開立日期於收件截止日前6個月內),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視障類重度且無須重新鑑定者則免附;如曾接受功能性視覺評估者,請一併檢附評估結果報告書。
八、身體病弱學生另須檢附出缺席證明及可佐證其身體病弱,需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之診斷證明。
九、自閉症學生檢附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醫師之診斷證明(如無則免附)。
校內申請:至114年10月13日。
旨揭在校生鑑定申請資格,具本市國小學籍學生有學業、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嚴重困難,經長期輔導後仍需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含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之學生)。
相關資料將公告於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網頁「鑑定與安置」專 區(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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