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4年10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73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以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0條(自115年1月1日施行),已增訂公務人員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3日之規定(本府人事處114年9月30日北市人考字第1143008469號函計達),旨揭休假改進措施現行第5點第2項已無規範必要,本次修正爰予刪除(即公務人員休假補助額度依同點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按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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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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