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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光復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公告:「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本府奉交下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修正部分公假規定之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

(三)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四)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及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

(五)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六)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2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

(七)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8、9條(兼行政教師休假年資)自114年8月1日施行外,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三、有關本次修正增訂身心調適假部分,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新聞稿意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本局嗣後並將配合修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併予敘明。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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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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