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奉交下人事總處114年10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大陸委員會已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請依上開修正後之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
三、查本校符合修正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人員類型如下:
( 一)公:
1 、職員(即公務人員、護理師)。
2 、聘用人員(即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3 、約僱人員:現職人員為約僱出納幹事、約僱護理師、約僱人事書記。
4 、技工、工友。
( 二)教育:
1 、校長。
2 、專任教師。
3 、代理教師(3個月以上及3個月以下)。
4 、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教學支援人員之原住民族語老師。
( 三)軍:
1 、替代役。
四、其他一併納入查核人員如下:
( 一)校警。
( 二)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廚工。
( 三)月薪制特教助理員。
五、另有關本校以勞務承攬契約任用者,經向總務處事務組長確認,皆非屬處理具機敏性 業務者,毋須納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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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23|
{{ $t('FEZ005')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