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1月21日院授人綜字第11410021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要點修正部分,摘要說明如下:
(一)第7點:參酌114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及第6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等相關規定,修正第1項至第3項規定。
(二)第11點:參酌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修正第1項、第2項規定及增訂第2項但書有關休假年資採計規定。
(三)第16點:參酌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之規定,修正第1項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之要件,明定年終考核應以連續服務為據,以期明確;另予考核部分,以工友於考核年度有任職事實且累計達6個月以上者,即應辦理。另增訂第3項有關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之規定。
(四)第4點附件1:增列具結書附註,明示有關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之條件,包含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之中國大陸證件,並應填具大陸委員會所定有關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相關證件情形之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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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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