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B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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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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