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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光復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臺北市政府轉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適用範圍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45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9條,定有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領取遺屬年金之限制及適用範圍;另上開施行細則於111年9月23日修正時,增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排除適用之規定。
三、茲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所定退撫制度之給付方式屬「確定提撥制」,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支領之月退休金相同,均非屬前開退撫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定期且持續給付」之性質,爰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係依上開退撫規定辦理一般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得認屬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適用範圍。
四、另,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因公命令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計給,所領月退休金具「確定給付制」之性質,自應屬退撫法第45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適用範圍。
五、綜上,於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配合修正前,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人員,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一節,請依前開銓敘部114年12月8日函及該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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