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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光復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轉知:教育部函釋示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辭職後轉任代理教師之敘薪疑義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23714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三、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辭職後,各校聘任其擔任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規定,揆其立法理由係比照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依學歷起敘,並按年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與該條例第11條規定無涉。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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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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