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37條及第38條: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
(二)第67條: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三、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條例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四、為使各機關(構)學校作業一致,爰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再行依退撫條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各主管機關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並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主管機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函及修正條文各1份,旨揭條文電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32號(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50100),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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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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