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5年4月14日北市社工字第1153065524 號 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者,均得申請獎勵: (一)銅牌獎: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二)銀牌獎: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
(三)金牌獎: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 (四)同等次獎牌之頒發,以每人1次為限。倘志工首次申請獎 勵,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可同時申請銅牌獎、銀 牌獎及金牌獎。
三、本次獎勵採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政府志工管理整合平臺 提出申請(該功能預計於115年5月5日上線,路徑:後臺/ 各項申請系統/志願服務獎勵),並請免備文將下列應備 文件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mk2501@gov.taipei),信件標 題及檔名請註明單位名稱,俾利彙整: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由各單位彙整所屬志工申請資料後造冊1份,並經 單 位首長核章。
2、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 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 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reurl.cc /pppNR8)翻譯。
3、志工生日請一律用民國年表示,例如66.06.06。
(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請一律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建置志工資料後開立 或上傳證明書電子檔。倘未於平臺登錄服務時數或服 務時數不足,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含封面及內 頁)影本,以利核對時數。
2、各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該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 不同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 後,由貴單位統一申請。
3、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 30日止,此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 迄年月日。
4、發證日期請勿晚於115年5月31日。
5、請務必填寫單位名稱全名、發證日期並加蓋關防。
(三)請依限將上開文件電子檔(包含經核章之掃描檔及可編 輯檔)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逾期視同無申請。倘有文 件缺漏,請於接獲補件通知後1週(7日)內完成補正並 重送。
四、請各單位申請前務必核對所報志工過去無該獎項獲獎紀錄 及平臺建置之志工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 生年月日及服務時數等),並確保志工本人知情同意申請 獎勵,避免造成重複申請等爭議。另因志工服務時數亦可 於系統顯示,本次採線上申請送件,視同已受理志工本人 同意申請,爰無須檢附獎勵事蹟表。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及歷屆獎勵核定名冊可至本府社會局 網站「首頁/愛心互動園地/志願服務/獎勵表揚」項下 查閱。如有平臺使用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市志願服務推廣 中心,電話:(02)2302- 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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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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