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ㄧ、市府為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以115年4月16日府授人給
字第1153002946號函將現職懷孕員工申請產前及孕期健康
檢查補助納入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受檢人至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財團
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得檢
據申請補助。
二、為增進本府懷孕員工就醫便利性,本府115年10月20日府授
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合法婦產科診所」納入公務人員一般健
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5點之醫療機構範
圍,嗣經保訓會回復,為確保健康檢查實施品質,健檢要
點第5點所定醫療機構範圍,允宜經由相關評鑑認證機制予
以規範;另一般健康檢查與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之目的有
別,本府所提建議將錄案作為未來研修參考。
三、據此,本案仍請各機關確實轉知同仁,應至健檢要點第5點
所定之醫療機構施行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另請各機關於
受理是類人員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申請案時,亦請覈實審認
受檢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前開規定,以維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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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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