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2函(均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之政治控制與對臺統戰滲透持續加劇,我國政府人員赴港澳可能之潛在風險升高,行政院於114年9月10日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規定;茲為維護本府各機關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完備其赴港澳之風險管控機制,本府適用服務法之人員赴港澳,自即日起應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其中有關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光復國小-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三)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機關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四)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光復國小-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並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五)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或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四、經查人事總處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該總處WebITR差勤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又前開本府110年1月4日函及113年8月28日函有關人員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規範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併予敘明。
五、另檢附旨揭注意事項全文、陸委會製作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一般人員赴香港澳門登錄及通報懶人包」、人事總處製作之「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前開2通報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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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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